上海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列入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复试由学校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六条 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招生工作。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落实和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拟订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
2.组织编制研究生招生目录,发布招生简章;
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组织各学院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4.接受考生报名并组织审核考生报考资格;
5.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
6.负责编制和上报研究生招生报名库、录取库及各类统计报表,及时公布有关招生工作信息;
7.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8.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列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院应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相关学科带头人或学位点负责人等5-7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凡涉及招生中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小组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学院应成立由党总支负责人、党总支纪检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纪检委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等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监察小组由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
第十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并对本学院的招生工作结果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严格执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拟订本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目录;
2.提出本学院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相关业务课考试科目设置建议;
3.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开展招生宣传与咨询服务;
4.负责本学院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相关业务课考试科目的命题和评卷工作;
5.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和初试阶段的有关工作;
6.制定并公布本学院的复试细则及复试安排,拟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并组织复试;
7.负责本学院学科专业复试的命题和评分工作,提出建议录取名单,做好录取新生的政审等工作;
8.协调、处理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二条 国家和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其学业水平应符合学校当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的要求。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报名日期和报名方式由教育部确定和公布,并由各省级教育招生**指定的报考点受理考生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准考证由考生自行从网上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第五章 命题、初试与评卷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初试地点由报考点指定。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各科考试科目由学校自命题。学校自命题工作按照《上海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其他各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评卷工作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六章 复试与调剂
第二十条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研究生处依据当年教育部相关政策、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初试的具体情况拟订,并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复试录取工作规定制定并发布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发布本学院的复试细则及复试安排。
第二十三条 复试实行差额制,复试人数与招生人数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二十四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由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并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学科(或招生专业)为单位成立一般不少于5人的复试小组(至少有3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确定复试小组负责人,同时应配备1-2名复试工作秘书,负责复试工作的现场记录等相关事宜。复试小组成员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任何人均不得向外泄露复试小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复试环节的自命题工作按照《上海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八条 由复试小组确定复试内容、复试试题和复试形式。复试面试教师应在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重点考查考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第二十九条 每个复试面试教师应根据考生的复试面试表现独立打分,复试小组组长在复试面试结束时应综合每个复试面试教师的分数,评定每个考生的最终分数。
第三十条 考生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 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比相加,得出录取成绩。录取成绩=折算成100分的初试成绩×60%+复试总成绩×40%。
第三十二条 应以录像、录音的形式记录复试过程和内容。复试面试记录在复试后交研究生处保存,保存期3年。
第三十三条 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成绩(每门满分为100分)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其中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教育部规定的部分报考专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校每年招生实际情况,可在校内外相近学科或考试科目相同的专业之间调剂生源。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复试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学校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第七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各学院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复试小组对考生进行复试时,应通过面谈的方式,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并在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
第八章 录 取
第四十条 录取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拟定录取名单。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加分优惠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不另设标准。
第四十二条 凡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录取前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书。
第四十三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事先向我校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四十四条 新生报到时须进行体格检查,并由各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处应提前在研究生处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计划。
第四十六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研究生处应提前在研究生处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和各学院实施细则,学院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处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学校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考生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学院、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五十条 各学院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人员(包括在校生)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各部门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严禁各学院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生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研究生处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学校将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将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学校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上海市教育考试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招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为研究生,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若有悖于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以当年的国家文件和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