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点建设

上海商学院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沪商院研〔202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管理,确保学校“十四五”期间学位点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计划(2021-2025)>的通知》(沪教委高〔2021〕6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21-2025)>的通知》(沪教委高〔2021〕6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的建设目标是:通过5年的建设,探索构建卓越商科研究生人才培养机制,确保新批准获得授权的学位点通过合格评估并取得较快发展,培育建设并新获授权一批硕士学位点,加快培育博士学位点,快速提升以商科为核心的学位点建设水平,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两个方面:

(一)新获授权学位点培优建设项目,对“十四五”期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新批准获得授权的学位点加强内涵建设,确保新学位点在专项评估中合格并取得较快发展;

(二)拟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培育建设项目,对契合国家战略和上海需求、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规划、学科发展态势向好、下一轮审核目标可期的拟申请硕士学位点和后续拟申请博士学位点进行重点培育建设。

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学位点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学位点建设和学科建设水平、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对外开放提质增效、健全完善制度建设和条件保障等。

第四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采取市教委和学校两级管理方式,实行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成立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对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给予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工作小组组长,研究生处、财务处和各项目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负责制定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预算,组织项目绩效的检查与评估等。

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项目以项目所在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为建设主体,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所在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领导项目的实施、建设,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绩效成果负责。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项目实施“学校规划、校内竞争、目标管理、绩效评估”的管理方式。

1.学校规划。根据《上海商学院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计划建设方案(2021-2025)》和学校“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学位点建设目标,分年度制定建设任务和推进措施,确保项目有效实施。

2.校内竞争。建设项目面向全校公开竞争,遵循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择优入库立项。

3.目标管理。依据学校学位点建设目标、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计划年度总经费、学位点建设基础等因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当年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和绩效目标等。

4.绩效评估。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核,由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绩效考核,配合市教委开展绩效评估。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年度建设目标编写申报材料和《项目建设任务书》,报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评审专家由熟悉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的教育管理专家,以及熟悉高等教育财政财务政策的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 人,校外专家数量不少于二分之一。新购5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信息化项目,应按规定由市级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决策。

第九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项目经专家评审入库后,上报市教委备案。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每年年终向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和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取得的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等。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和资金预算等内容的变更或调整,须经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项目考核结果如达不到项目申报的要求,经领导小组决定,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也可以减少资金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各项目应做好各类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学校相关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档存档备查。

第四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按照学校《上海商学院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建设资金相关信息应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原则:坚持定量考核、客观性评价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主观性评价考核为辅的原则。

第十六条 考核依据: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各年度目标,以及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五年期总体目标。

第十七条 考核对象:学位点培优培育各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两年期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办法由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工作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报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两年期考核和终期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出具考核评价报告,考核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的进展情况、已完成工作质量、预期效果比较、工作建议和考核等级五部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奖惩、干部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核减项目预算;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两年期考核不合格,则该项目取消立项建设,三年内不得参与上海市教委内涵建设项目;对于年度评价、两年期评价和终期考核“优秀”的各项目负责人的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