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相关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符合学校各学科、专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开题、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盲审评阅、答辩等按照《上海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硕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按学校要求提交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天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的课程与必修环节考核、学位论文等材料,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将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人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硕士学位的决定与授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通过会议方式,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通过的学位申请人的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通过会议方式,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硕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硕士学位或者撤销硕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或者撤销硕士学位,学校授权学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硕士学位的异议复核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复核办法按照《上海商学院学位授予复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院应及时将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商学院硕士学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商院研〔2023〕9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