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章 评选对象和评选比例
第一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对象为学校具有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正式学籍的并取得毕业资格的中国籍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比例:
(一)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比例不超过当年全校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
(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比例不超过当年全校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
(三)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中产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四)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
(五)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六)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须全面考察毕业研究生在学术科研、科技赛事、创新创业等各类实践项目,以及研究生团学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还应符合当年上海市规定的其他评选条件。
第三章 评选机构和评选程序
第四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机构:
学校设立上海商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领导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具体负责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对申请奖项的研究生进行初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复审:初评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将初评名单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复议: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领导小组裁决;
(五)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当年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结果,对当年评审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材料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表彰奖励:
(一)被评为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者,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者,由学校颁发“上海商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证书”,并填写“上海商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如果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未能按时毕业或按时取得学位、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良表现,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