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研〔2023〕101号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9号)的规定,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和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或创新实践活动,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处于休学期间或超出基本修业年限;
(二)出现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未按时注册情况;
(三)参评学年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四)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关处分;
(五)学术研究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分配名额有市教委、市财政局审定后下达。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上海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围绕研究生教育要求,根据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本学年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本奖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获得,且不得在本奖项申报中重复使用。
第十条 初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研究生进行初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结果在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复审。初评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将初评名单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复议。如果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如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对当年评审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材料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在评审结束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评审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