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上海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商院研〔2023〕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不断拓宽研究生培养渠道,帮助研究生缓解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水平和质量,学校面向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设置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岗位。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工作指研究生在学习以外兼职担任“助研”(研究助理)、“助教”(教学助理)、“助管”(管理助理)、“一辅”(助理辅导员)工作。

第二条 从研究生培养规律和研究生培养功能定位出发,对“三助一辅”工作进行组织和实施,着力提升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能力、知识应用能力、管理协调能力、引领辅导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四条 研究生处具体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三助一辅”岗位需求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三助一辅”岗位津贴中助研、助教由学院、导师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岗位;助管、助理辅导员由学校按需设置岗位。

第七条 “三助一辅”岗位职责

(一)助研岗位: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合理安排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和训练。主要是在负责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参与文献整理、数据调研、统计分析、报告撰写以及翻译等科学研究工作。

(二)助教岗位: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科特点,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对研究生参加助教工作作出要求。主要是在任课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承担辅导、答疑、作业与考试试卷的批改、实习指导等教学与教辅工作。

(三)助管岗位:重视助管工作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主要是在各聘用单位的安排和指导下,参与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管理工作,包括担任教务秘书、行政秘书等工作。

(四)学生辅导员岗位:将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聘任遵循“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录用的研究生必需品德优良、学有余力、责任心强,并征得导师同意。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研究生,不得申请“三助一辅”岗位。

第九条 “三助一辅”岗位一般每学期统招一次。

第十条 每名研究生在同一时期内只能从事一份“三助一辅”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聘任的工作流程

(一)岗位申报:有岗位需求的单位提出岗位申请意向,明确岗位要求、工作量以及工作时间,并报研究生处。

(二)岗位分配: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校经费预算、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全校“三助一辅”岗位总量及各单位分配数量。

(三)岗位招聘:研究生处根据部门岗位需求向全校研究生统一发布岗位招聘信息,研究生向各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各聘用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面试、聘用以及考察,确定录用人选并上报研究生处。在同等条件下,对生活困难的研究生优先考虑录用。

(四)岗位培训:各聘用单位对录用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安排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工作量。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各聘用单位负责考核管理,每月对所聘用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研究生处。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者,扣发本月岗位津贴的15%;如连续2个月考核不合格,即取消其上岗资格,终止聘用。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聘用期将要结束前应书面总结工作情况,如实填写《上海商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聘用期工作考核表》,送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对受聘研究生进行聘用期考核并签署意见后,将考核材料报研究生处,考核情况将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 凡在聘用期间受学校行政处分或法律法规处罚的“三助一辅”研究生,各聘用单位应及时取消其上岗资格,终止聘用。

第十四条 “三助一辅”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可提交至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研究生工作经费中设立“三助一辅”岗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中“助管”、“一辅”的岗位工作津贴发放。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经费预算情况,并参考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三助一辅”具体津贴标准。“三助一辅”工作岗位基本工作量每周工作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学期按不超过5个月发放,每月发放上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岗位津贴的发放由聘用单位造册,研究生处负责核定,财务处负责发放。各聘用单位每月底前完成“三助一辅”工资核算并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对“三助一辅”工资进行审核并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向研究生发放“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