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研〔2023〕103号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9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一)本学年有课程成绩不及格;
(二)本学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关处分;
(三)学术研究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生在休学、延期毕业期间;
(五)无故未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
(六)其它经认定不能申请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实行动态评价,在学制内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为入学后1-2学期,第二个阶段为学制内的其他学期。第一阶段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100%;其他学年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90%。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第一阶段
1. 一等奖:每学年6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40%;
2. 二等奖:每学年4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60%;
(二)第二阶段
1.一等奖:每学年12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2.二等奖:每学年8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
3.三等奖:每学年4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5%。
第七条 评选标准。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评审细则进行综合评定。第一阶段等级主要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中优秀生源、第一志愿报考者、入学成绩等评定;第二阶段等级主要根据思想政治表现、在校学习成绩、科学研究成果、各类学术竞赛获奖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八条 评选说明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学年评选一次,申报材料均为上一学年所获成果;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评选;
(三)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申请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学生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若上级部门对财政支持标准及覆盖人数比例做出调整,学校会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