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研〔2023〕94号
为推进新时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专业学位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 9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和《关于加快新时代上海市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教委高〔2021〕42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是产教融合的重要载体和途径。加强基地建设,是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推动教育理念转变、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基地由学校与合作单位共同建设与管理,遵循“创新模式、讲求实效、规范管理、互惠共赢”的原则。基地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性质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立,采取“学校指导、学院建设”的管理模式,学院和合作单位共同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院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参与培养过程、保障培养质量,建立产教融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双方以基地建设为纽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
第二章 基地设立要求及设立程序
第四条 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单位能满足相关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具有行业代表性。
(二)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并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校外导师,具体要求参见《上海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同时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以保证基地日常运行。
(四)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为研究生购买人身保险,保障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五)能够长期稳定、规范、有效运作,保障专业实践培养质量。
第五条 设立程序:
(一)计划制定。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基地建设计划,内容包括拟合作单位基本情况、承载规模、适用专业学位类别、合作基础、合作方式、运行机制、建设进度、预期成果等。
(二)签订协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学院与拟合作单位正式签订协议。协议书主要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方式、责任和义务、安全保障、联合培养工作方案、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年限等。
(三)基地授牌。合作协议签订后举行授牌和校外导师聘任仪式。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六条 学院与合作单位共同成立基地工作小组,双方均应有专人管理。
第七条 基地在完成签约和导师聘任后方可接收学生,开展实习实践。
第八条 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与研究生教育内容无关的活动;在基地开展相关教学、科研和专业实践等活动时,要严格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加强科学伦理和安全教育。
第九条 学院与基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定期交流并召开基地建设研讨会或研究生专业实践成果交流会,保证基地有序高效运行。
第十条 基地建设实行动态调整,研究生处负责进行相关检查及评估工作,对工作开展好的基地,将予以表彰、鼓励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对于长期不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基地将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