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研〔2023〕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新需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学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下文简称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质量,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培养目标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和人民的高度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身心健康。
2.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3.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管理职责与分工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由校院两级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四条 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各专业学位点成立相应的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组织和协调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活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是隶属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的基层学术组织,职责包括:
1.根据国家和上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科或专业学位培养特色,拟订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培养方案以及学位授予要求等。
2.以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为出发点,建立并不断优化研究生课程体系。加强教学指导,加强课程建设、案例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3.定期召开有导师、学生、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专家参加的研究生培养工作研讨会。
4.负责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与整改。
5.以研究生教育全程活动入手,定期开展自我质量评估,构建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
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学位所在学科专业领域遴选的具有高级职称专家和相关行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5-9人,总人数为奇数。主任委员一般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推荐产生,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方式实行双导师制,至少有1名校内导师和1名校外行业导师。校内导师对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校外行业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增强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进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专业实践应在专业实践基地或自主联系的实践单位完成,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专业实践应在定向委托单位完成;学位论文与专业实践应有机结合。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七条 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应制定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方案,并做好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工作。
1.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
2.培养方案制订应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强化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培养方案的制订须有行业企业专家参与。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知识结构、课程设置、学分规定、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
3.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进行。制定和修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研究生处,经核准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应在校内导师指导下,按所在专业学位的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审定后,入学三个月内递交学院存档。
第五章 课程学习与实践教学
第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和实践教学实行学分制。
1.课程学习注重与实习实践结合。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课程学习与实习实践交替进行。
2.课程由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构成。对学分的规定,应不低于国家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鼓励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合作,聘请行业专家开设应用性课程,注重案例教学资源积累。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章 专业实践
第十一条 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实践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对专业实践的时间和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各培养单位按照不同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开展有组织的专业实践活动。各培养单位要对研究生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专业实践质量。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必须是面向本类别或领域的实际工作,遵循“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原则,原则上采用集中实践的方式。注重实践能力、综合能力、职业素养以及创业精神的培养。
第十三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专业实践考核
1.专业学位硕士生进行专业实践前,应在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计划,提交《上海商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计划表》。
2.专业学位硕士生在实践期间,应撰写实践记录,包括实践的过程、体会和启示等。
3.专业实践结束时,专业学位硕士生须提交《上海商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及考核评价表》以及相应的专业实践成果。
4.专业实践考核由实践单位评价和培养单位评价构成。实践单位评价主要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出勤情况、实践表现及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培养单位在实践单位考核的基础上,确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否通过专业实践考核。
专业实践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专业实践。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第七章 学位论文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提升专业学位硕士生从事某领域或专业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全面训练,应在双导师指导下,由专业学位硕士生独立完成。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论文应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工作量,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流程参照《上海商学院硕士学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