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严肃校纪校风,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国家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当按规定日期,凭本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处备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届毕业生是否取得本科学历证书;
(二)入学健康体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学习。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为入学复查期,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本人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学科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本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是否达到报考专业的基本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入学体检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入学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合继续学习,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过一年治疗能够达到健康标准的;
(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一年,但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应当于入学前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新生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提交入学申请或诊断证明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取得学籍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相关待遇。全日制非定向新生按有关规定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全日制定向研究生和非全日制学生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提出,经学校同意,取消入学资格。
(一)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一年治疗期内难以恢复健康者;
(二)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者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新生未按期报到注册,视为放弃入学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新生的档案和户口等,一律退回原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由本人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本人持学生证、校园卡到所在学院,由工作人员加盖注册印章,进行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手续后可以注册。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最晚不超过两周内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处理。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转专业、不转学。因学校学科专业调整需要,或学科专业停办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当依照培养计划规定按时参加学习和我校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当及时请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一)因病请假,须凭医生诊断证明(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在两周以内,须经学院批准;超过两周则需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批准。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因有特殊情况请事假,两周内由学院批准;超过两周须经研究生处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超过三分之一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依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应当休学者,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因出国留学、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创新创业的原因可以申请休学。
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如学院发现研究生有以上情形,可以通知其休学。
因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或应该休学者,应提供或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院通知学生,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时间单位,期满后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经批准休学后,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研究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院申请复学,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或休学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且经校方告知后拒不申请复学者,按照退学处理。休学期间研究生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对研究生在德、智、体方面进行全面考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等导致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累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以上(一)至(五)条,经各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七章 基本修业年限与毕业(肄业、结业)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至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根据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执行,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按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已经完成学位论文开题,但尚未满足毕业要求,可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办理结业最迟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退学学生,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和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修满总学分,成绩优良,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提前答辩应提前一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应由本人向导师和学院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一)延长学习年限以学期为时间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延长一般不超过二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参军退役后复学者可酌情考虑。
(二)延长期内研究生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一般不享受住宿资格。
第二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毕业前应当认真做好毕业鉴定,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补发,但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经核实后依据其情况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定向培养、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得改变其培养类型,毕业后均回原单位。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